为了贯彻落实昆发〔2008〕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教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教育发展规律的教育干部人事运行机制,近日,市政府下发了《昆明市关于实行中小学校长公开选聘制的指导性意见》和《昆明市关于推行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制的意见》两个文件,分别对我市中小学校长长公开选聘及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小学校长公开选聘的主要内容:
一是在校长公开选聘过程中,学校设立以教代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组成的校长选举委员会,主持校长选举工作。
二是校长候选人可以通过个人自荐、本校10人以上或20%以上教职工联名推荐、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的形式产生。候选人可以是本校教职工,也可以是省内外其他学校或单位的在职人员。中小学校长实行差额选举,校长候选人的名额不得少于2人。
三是校长选举程序主要为:公布职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竞职演讲答辩、教育专家组评价、民主测评、组织任命等。
四是明确了对校长的监督、质询、罢免、补选和任用、任职、辞职的办法等。
——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制的主要实施措施:
实现管理方式的转变:全市教职工按人事管理权属全部进入市、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进行人事代理,教职工人事关系和档案纳入市、县(市)区分中心管理。
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将学校(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在编制范围内科学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和工勤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聘任期限、工作任务和目标,实行岗位管理。
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学校(单位)通过分中心聘用教职工。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新增教师由学校(单位)在公开考核、竞争择优、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从分中心自主聘用,报同级人事和教育部门备案。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单位)应当优先聘用本校原在编在册教职工。原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长期合同(聘用至退休)及未签订聘用合同但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未聘教职工,原合同原则上继续履行,未聘教职工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直至退休。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扩大学校(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将收入分配与教职工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向一线教师倾斜,充分体现优教优酬。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行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聘任中可根据岗位需要和以岗定薪的原则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鼓励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由分中心组织到农村学校支教或者应聘到农村学校任教的城镇教师,人事关系保留在分中心,原身份不变,原工资待遇不变。
积极支持公办学校教职工到民办学校工作: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教职工,保留公办学校教职工身份,人事关系交分中心管理。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工资由民办学校发放,原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计算退休费的依据,社会保险按照事业单位标准缴纳。一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达到退休年龄后,可由分中心按公办学校教职工相关政策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到社保部门办理退休。
规范管理:受聘教职工的职称晋升、评优评先、工资发放等由聘用学校(单位)办理。到农村学校支教、应聘到农村学校任教、过渡期内待聘人员的工资发放等由分中心负责办理,资金由分中心所在同级人事部门审定,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加强考核:聘用学校(单位)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制定适合岗位特点的考核标准和评价办法,认真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通过严格考核,确定教职工的续聘、高聘、低聘、解聘、晋级和奖惩。
实施待聘过渡期:待聘教职工从未聘之日起,实行为期2年的待聘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内由分中心进行管理和岗位培训,期间通过人才市场推荐1—2个上岗岗位,本人也可参加其他学校(含民办学校)空缺岗位竞聘。待聘过渡期内第一年领取100%国拨工资,第二年领取70%国拨工资,待聘过渡期满不能上岗的,分中心与其解除人事代理关系。待聘教职工在分中心管理期内保留原身份及档案工资(含按国家规定调整工资标准),期间计算工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同级财政按原来的比例分担。
(杨四海)



